形式審查 |
知識產權廳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會對申請作出形式審查,以查核申請的形式、申請表的填寫及附件是否符合有關法例的條文,并對有關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。
申請資料的補交 |
若申請內欠缺所要求的資料或其提交的資料有不符合規范,申請人應在接獲知識產權廳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內,使申請符合規定;又或在無通知時,申請人應在提交申請日起計三個月內,使申請符合 規定。
申請獲接納 |
若申請符合規定,有關申請將會在遞交后的第二個月首個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組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內刊登通告。
聲明異議 |
自通告在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刊登之日起兩個月內,任何人士均可就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提出聲明異議。
聲明異議書副本將會轉送申請人,而申請人應在接獲通知起計一個月內以答辯書形式作出答覆。雙方可在一定時間內提出證據,支持或反對有關申請。在聲明異議期屆滿后,知識產權廳會進行審查及分析,作出是否批準注冊的決定。
審查報告 |
在沒有聲明異議的情況下,知識產權廳將自有關申請的通告刊登于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后六個月內發出商標注冊審查報告。
注冊申請的核準 |
商標的注冊申請獲得核準后,將在每月首個星期三的第二組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內刊登通告,內容包括商標注冊申請的編號及申請人名稱。
申請人應在注冊申請批準公布于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之日起計六個月內,透過填寫本局知識產權廳提供的「其他行為申請書」,繳納批給及發出注冊證的費用,而有關的注冊證將在繳費后十個工作天內發出。
注冊申請被拒絕 |
若申請不符合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」的規定,知識產權廳將在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內刊登拒絕批示,申請人可于有關拒絕決定被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,向初級法院提出上訴。